产假期间提前复工,公司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是否合法?专家回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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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三孩政策的全面放开,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焦点。近期,一则"员工产假期间提前复工被要求返还生育津贴"的新闻引发热议,#产假期间提前复工该不该返还生育津贴#的话题更是冲上热搜。不少职场妈妈反映,在生育后面临着"要么放弃津贴提前返岗,要么坚持休假面临岗位不保"的两难抉择,这一现象暴露出当前生育保障制度与企业用工需求之间的深层矛盾。

生育津贴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

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劳动收入的一种补偿。《社会保险法》明确规定,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这意味着生育津贴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,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,而非企业给予的"福利"或"工资补贴"。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生育津贴,实际上是将国家赋予女性的保障权益变相收回。

提前复工是否构成放弃津贴的法定事由

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提前复工需返还生育津贴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明确98天产假为法定最低标准,任何单位不得缩短。但法律同时允许女职工根据身体状况自愿提前复工,这种自愿行为不应影响其已依法获得的生育津贴。实践中,部分企业将"复工协议"与"返还津贴"捆绑,这种附加条件涉嫌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关于"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"的无效条款规定。

企业要求返还的真实动机何在

深入分析企业此类要求,往往暴露出三个深层问题:一是规避社保缴纳责任,部分企业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,需自行承担津贴支出;二是变相降低用工成本,通过追回津贴抵消产假期间的岗位替代成本;三是存在就业歧视嫌疑,以经济手段迫使女职工缩短产假。某人力资源机构调研显示,23%的企业曾以"影响绩效考核""岗位不等人"等理由变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。

如何平衡女职工权益与企业经营需求

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双向保障机制。对用人单位而言,可通过生育保险全覆盖、灵活用工安排等方式消化用工成本;对女职工来说,应明确知悉提前复工属自愿行为,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。目前广东、上海等地已出台规定,明确提前复工不得扣减生育津贴。专家建议,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。

这场关于生育津贴的争议,折射出当代职场女性在生育与职业发展间的现实困境。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,完善生育成本社会共担机制,构建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,需要政策制定者、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探索可持续的解决方案。